查看原文
其他

因身体损伤所获赔偿金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2016-09-23 龙中美 离婚大师


本文由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龙中美原创,转载须注明出处。




案情简介:原告黄喜与被告李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1年2月24日在商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被告李丽娘家居住生活。2012年6月原告黄喜在钻探施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经治疗后,造成下肢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13年7月24日,原告黄喜与雇工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获得共计80万元赔偿款。现李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认为黄喜自受伤后一直在自己父母家生活,自己完全尽到了妻子的义务,要求分割80万元赔偿款。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在于对原告黄喜因伤残获得的80万元的赔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有观点认为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伤残赔偿金,直接按《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另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有的收入没有收入。残疾赔偿金既然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系对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因此,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不过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式出现,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黄喜受伤后所获得的80万元赔偿款,依照法律规定,属黄喜的个人财产,归黄喜个人所有。李丽上诉认为其中一部分归其所有,于法无据。考虑到黄后喜身体治疗、护理及必要的家庭生活支出,酌情判决李丽返还60万元。


宣判后,被告李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笔者查阅了一些判决也都持类似裁判观点: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92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2008年5月,上诉人因工致残获得16000元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属其个人财产,该笔残疾赔偿金虽已用于家庭生活,但在离婚时,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返还,而不应当进行扣减,原判决仅确认被上诉人返还6400元不当。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93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正因为如此,范某某在离婚时有权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38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在该判决书中认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并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器具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赔偿,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残疾赔偿金(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器具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为李某个人财产,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以此予以依法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可见,该二审法院不同于其他法院将夫妻一方因伤致残的全部赔偿款判归一方所有,但还是将残疾赔偿金(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器具费及住院生活补助费认定为个人财产,其他赔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在第119条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作为对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八条沿用了该概念。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中所指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性质与《民法通则》中的残疾者生活费相同或者相近,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此时最高院考虑到残疾生活补助费以消费水平为标准赔付太低,对因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没有充分的赔偿,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名称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名不副实,遂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又定义为残疾赔偿金。


因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即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称的“残疾赔偿金”该部分赔偿在《婚姻法》中被认为是基于一审自身身体受到侵害所获得的赔偿,应属一方个人财产。


延伸阅读残疾生活补助费前世今生

1、我国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基于当时的认识,在第120条规定了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甚至致人伤残和死亡都没有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在第119条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作为对受害人因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收入损失以致生活来源缺失的赔偿。


2、1992年1日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废止)、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均规定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3、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则创造性地既规定了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又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显然,这两部法律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收入减少造成生活困难的生活费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2002年9月1日起国务院公布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既规定了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同时又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


5、为弥补《民法通则》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缺陷,2001年7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对《民法通则》进行了扩充解释,规定因伤致残可请求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并规定此项目的赔偿金的名称为残疾赔偿金。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至此最高院的此司法解释出台确认后的这段时间大家普遍认为残疾赔偿金这个名称下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6.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所指的残疾赔偿金的功能和性质与《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残疾者生活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此时最高院考虑到残疾生活补助费以消费水平为标准赔付太低,对因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没有充分的赔偿,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名称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名不副实,遂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计算的收入减少的损失又定义为残疾赔偿金。


第18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方式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功能和性质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相同或者相近。


7.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此以人大常委通过的法律的形式最终确认了残疾因收入减少的损失定义为残疾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即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婚姻法》等仍然有效的特别法进行处理的仍然使用残疾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的名称进行收入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猜你喜欢………

【1】最高法民一庭关于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最新意见

【2】离婚案件中单方擅自转让房产情况下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 深圳中院案例

【3】最高法关于区分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的16个权威案例裁判要旨

【4】《人民司法》婚姻家庭61个案例裁判观点精选(2009-2016)

【5】判令一次性付抚养费的经典案例

【6】人民司法 | 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时的补偿款计算

【7】2014-2015全国“婚外情成本”抽样调查报告

【8】非同居婚外情的离婚损害赔偿可行性探讨

【9】最高法和各地高法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汇总及理解与适用

【10】在不构成同居和重婚的情形下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观点汇编

【11】“假离婚”司法救济5大裁判规则实务总结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